天气寒冷 有些人喜欢吃狗肉暖身子 你是否想过 这些狗肉从哪里来的?
为了谋取利益 不法分子狠心毒杀狗 不顾食品安全又将毒狗肉贩卖 案情回顾
2009年至2015年间,何某、于某等人与高某及陆某(已判刑)计议,由高某及陆某提供含有氰化物的胶囊或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针剂用于毒杀狗,高某及陆某收购被毒杀的狗。后何某、于某等人将毒杀的狗,分别销售给被告人高某及陆某。 高某明知何某、于某等人销售至其处的狗系被毒药毒死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销售给他人食用。其中,何某参与毒杀并销售毒狗7只,于某参与毒杀并销售毒狗6只,高某参与毒杀、收购、销售毒狗38只。另查明,高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计款1250余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何某、于某与他人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高某、何某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预先缴纳罚金,被告人于某当庭表示认罪,愿意赔偿,故均酌情从轻处罚。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禁止被告人高某、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