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报送2020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报送纸质年报。 2020年度年报主体新增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大型企业年报新增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公示事项,请各申报单位注意。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日 年报业务咨询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