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靖江7家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1、江苏宏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0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0年8月11日提出听证要求,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中提出如下意见:1、按相关规定审批办理了《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6月开始搬运、安装相关设备,大部分设备均已安装到位,其中在线监测设备也因疫情的原因,该设备直至今年5月初才寄至我司,所以我司才没有及时完成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手续,同时,2020年5月,由于监控站房经专家和贵局验收人员的现场查看,对部分在线监测硬件设施的软件需要升级,才能对接江苏环保网的在线监测端口,所以客观上没有能进行最终验收,现已与江苏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验收合同;2、不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生产的行为,因为安装设备完毕后,我司要对其进行安装调试,通过调试进一步发现设备的使用情况,为下一步的验收工作打好基础,有一条整线抛丸设备由于疫情原因5月份才进行搬移,抛丸机和在线酸洗磷化线至今为止还没有调试结束;3、对于上述情况,贵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拟对我单位处罚40万元。我单位在事发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投入巨资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同时因今年的疫情影响最终生产还未形成,确实无力承担贵局拟处罚的金额。综上,我单位认为对于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法行为,在处罚时应充分考虑其涉案的违法情节以及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和产生的影响等因素,体现行为、责任、处罚相一致的原则,故恳请贵局依法减轻对我单位的行政处罚。
就该单位的听证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金属拉丝、汽车配件制造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但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事发后能投入巨资整改,消除影响,故酌情采纳你单位请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
2、靖江市斜桥东方锅炉配件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锅炉配件制造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硫化物、氮氧化物,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0年8月19日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单位一贯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早在2003年就办理了环评手续,并在2018年铸造行业大整顿中因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被 ** 合法保留,在2019年决定将冲天炉改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中频炉,2019年12月份在审批局取得备案,2020年6月委托靖江天诚环保事务所编制环评报告书,因受今年疫情及安监督查的影响,各项进度缓慢,下面我单位会抓紧各项改造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完成改造工作。请体谅我们小企业在今年这种经济大萧条的形势下,酌情对我单位处罚额度予以减免。
就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也正是因为考虑到今年疫情影响和你单位积极整改,所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2万至20万元的处罚范围内作出罚款3万元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3、靖江市佳特盛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喷漆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4、靖江市长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铸件制造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未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0年8月18日进行了陈述申辩:2020年前我单位计划对炉体和废气等污染设施节能环保改造,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由于今年受新冠病毒影响,复工复产较晚,加之后续一些督导检查,一直处于半开半停状态,导致改造项目进度不理想,部分客户流失,资金回转困难。通过此次事件,我单位深刻反思,决定停止生产,冲天炉在10月份全部拆除。请考虑我单位实际困难,对处罚额度予以减免。
就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召开了局案审会,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关联性,也正是因为考虑到今年疫情影响和你单位积极整改,所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2万至20万元的处罚范围内作出罚款2万元的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贰万元(¥2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5、靖江市顺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印刷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6、三峰靖江港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31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罚款贰万元(¥20000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罚款贰万元(¥20000元),合计罚款肆万元(¥4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7、靖江市盛翔模具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脱模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内容仅为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七家单位 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来源:靖江市 **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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