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金上涨过快可采取必要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认为,这条规定有三个含义。
第一、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 ** 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
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
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 ** 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对此,严跃进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
类似规定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说明政策层面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的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也是后续长租公寓企业创新的时候需要回避的内容。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征求意见稿在扶持措施中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高进低出 长收短付”拢租金 房屋托管公司卷款跑路坑害房东租客
近日,上海有多名租客和房东向警方报案称,一家名为岚越的房屋托管公司倒闭,将他们交付了几个月甚至一年的租金一起卷款跑路。
调查发现,这家房屋托管公司以“高租金吸引房东、低租金吸引租客”的方式,聚拢了大量房屋租金,而这些租金绝大部分没有交给房东。
在上海浦东一家电商企业工作的谭先生,今年6月份通过房屋中介找到了一套房子,中介称:出租房屋的是一家名为岚越的房屋托管公司。
租客谭先生表示,岚越公司能够拿出房东的委托协议,包括房屋的动迁协议等,所以看着像是正规的公司,考虑到一次性付清,会有一定的优惠。
于是,谭先生按每月4100元的年付价格,租下了这套房,共支付了5万多元。不过这套房的房东叶先生,获得的信息却完全不同。
房东 叶先生:当时他们讲我这个房子租给人家是每月5000元,12个月。租给岚越公司,每月是5500元,11个月。
在收到了两个月的租金之后,房东叶先生突然收到岚越公司的业务员发的信息,表示公司倒闭,无法支付剩余租金。
叶先生联系对方时,已经联系不上。而租客谭先生的剩余租金,更是讨要无门。
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上海闵行的租客胡先生和房东章女士。
房东 章女士:因为我前面一个出租的是每月7100,岚越公司还给我象征性涨了一点,一个月是7150元。
而实际上,租客胡先生看中这套房时,岚越公司称租金每月只要5500元,胡先生曾询问为何租金低于周边,公司业务员表示他们有办法补回差价并赚钱。
在一次性支付了7万多元的房租后,仅过了三个月,胡先生就得知公司倒闭的消息,发现自己的租金已经被卷走。
岚越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显示,实际上其经营范围只有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营销策划,并不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的资质,也没有任何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
涉事的岚越公司从去年12月成立以来,短短半年时间,已经5次变更法人代表、公司监事和投资人等重要人事岗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毛玲玲:如果是单个的合同关系,有可能是合同诈骗罪或者是普通的诈骗罪。
假如他对资金的使用严重不负责任,可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是集资诈骗罪。
法律专家指出,像岚越公司这样的房屋托管公司,其实质从事的是类金融的资产托管业务。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毛玲玲:这种情况,它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而现在就是这种类金融行为,以合同、经营、投资名义,实际上从事的是金融活动,在监管上面是有欠缺的。
来源:央视财经、中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