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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城北某企业因违法排污,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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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1: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2家单位
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处罚

近日,靖江市人民 ** 网又公布靖江2家单位,因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详细处罚决定书如下:

1、靖江市永固轿配涂装厂
30.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1号

当 事 人:靖江市永固轿配涂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4115168W

投 资 人:王**

住 所: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山南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泰环监(水)字(2020)第(1040)号)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2、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20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投资人王**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4、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 ** 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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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科瑞达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34.png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环罚字〔2020〕1-020号

当 事 人:江苏科瑞达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86558258

法定代表人:赵**

住 所:靖江市新桥镇宏大北路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铸件及化工泵生产项目,未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0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2、2020年7月13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友红接受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赵友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4、授权委托书1份、赵友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授权委托赵友红作为该案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签收法律文书等;5、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你单位铸件及化工泵生产项目,未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伍万元(¥50000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靖江市农商行

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

账号:3210240101201000020026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 ** 或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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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2家单位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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