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马洲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946|回复: 0

靖江某厂内一4旬男子突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复制链接]

9193

主题

9198

帖子

3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0145
发表于 2020-5-7 10: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靖江社区网友提供消息
昨天(5月4日)
在靖江马桥某汇公司门前
有人披麻戴孝,烧纸钱
大门上还挂着
“还我儿子,还我爸爸”的横幅
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1.jpg
据知情人
5月3日,该厂内一男子在干活时
突然倒地后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死者,孤山人,今年43岁
家中上有一重病老人
下有一正上高中的孩子
死者并非厂内员工
因厂内装修外包
和包工头一起过来安装铝合金窗的
2.jpg
据家属称
事情发生后
包工头和厂方负责人迟迟未曾露面
痛失亲人
死者家属一时难以接受
就出现了围堵厂门的一幕
3.jpg
我们说死者既然是被请来干活的,就和雇主形成了雇佣关系,即便没有签订合同,这种关系也是既成事实。如果在作业期间,突然倒地不幸身亡,这就是在为雇主工作时发生的意外,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是工作期间,甚至是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都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所以作为雇主必然要承担责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jpg
逝者已矣,生者节哀!40多岁的男人,是家中的顶梁柱,肩扛着整个家庭,年轻的生命意外陨落,留给家人无尽的伤痛.....突然失去亲人,家属一时难以承受,心中悲楚无处宣泄,在不及思考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过激方式。我们相信谁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希望双方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理性协商解决。最后请家属节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微马洲 苏ICP备2024147505号-2

苏公网安备 32128202000571号

GMT+8, 2025-7-6 19:52 , Processed in 0.019452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