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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示!靖江3家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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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8 14: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社区编辑 于 2020-2-28 14:13 编辑

保护环境面前,
每一个人都不是吃瓜群众,
不管是企业老板还是普通市民,
都会受到影响!
但是总有一些企业轻视环境违法
不断肆意破坏我们生存的环境
随着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在不断强化
这些企业也必将受到严惩
近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
就靖江3家单位和个人
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2020年2月20日,靖江市人民 政府网公布靖江3家单位和个人,因排放污水,排放废气等环境违法行为,被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最高的一家企业被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部分公示的处罚决定书摘录如下:


01靖江市正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靖江市正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29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覆膜砂铸造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0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02江苏宏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宏毅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5日、1月15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2020年1月4日废酸储罐阀门损坏,储罐内的废酸渗漏至车间西侧雨水管道流入厂区南侧景观河道,未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造成南侧景观河河水污染,未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21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05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03关于倪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倪某.png
环境违法行为: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4日对倪某经营的砂石仓储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倪某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倪某于2018年5月以靖江市骏洋商贸有限公司名义租用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南侧地块建设砂石仓储项目,2019年2月投入运营至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9年6月,在该地块投资65万元新建洗沙项目,未依法半硫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设。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倪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0]1-004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倪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罚款壹万叁仟元(¥13000元)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罚款叁万元(¥40000元),合计罚款肆万叁仟元(¥43000元)

同时责令其三月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文字仅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详情请登陆靖江市人民 ** 网查看
希望上面被公示的3家单位和个人能够及时整改
也希望其他单位引以为戒
在生产的同时注意环境的保护!
是责任!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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