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佛前“伸手” 盗窃香炉获罪 一外省籍男子人到中年,因缺钱花将黑手伸向佛前香炉、烛台,盗窃信众捐赠供奉物品,低价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近日,靖江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宣判,张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4月中旬,张某连续两次白天到靖江市某寺大雄宝殿、地藏殿等处盗窃香炉、烛台等物,当张某第三次至该寺窃得一桶脚手架扣件准备离开时,被寺内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关闭寺中所有出入口并报警,张某被赶来的警察抓获。(文中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检察官说法
临近年末,人员流动逐渐增多,违法犯罪分子也蠢蠢欲动,广大市民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同时也提醒想不劳而获的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来源:靖江检察明霞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