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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靖江一珠宝公司被罚超70万元,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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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0 09: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靖江德诚一珠宝公司被查
因偷税行为被重罚
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泰税一稽罚(2025)56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11-27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少缴消费税1116659.68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65370.13元、印花税7680.96元、企业所得税115145.3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558329.88元、82685.11元、3840.50元、57572.65元。

罚款金额(万元):70.242814

违法行为类型: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经检查,认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中报,造成少缴消费税1116659.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5370.13元,印花税7680.96元、企业所得税115145.30元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这份编号为“泰税一稽罚(2025)56号”的处罚决定书,清晰勾勒出该企业的违法轨迹与处罚细节。经税务部门检查认定,靖江靖祥珠宝有限公司在账簿上刻意不列、少列收入,通过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这种行为已构成明确的偷税。

从具体的税款流失数据来看,该企业的违法情节并不轻微:少缴消费税1116659.68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65370.13元、印花税7680.96元、企业所得税115145.30元。四项税款合计少缴金额超过140万元,这一数字对于珠宝零售企业而言绝非小数目。

最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了“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的处罚决定。

可能有企业经营者心存侥幸,认为“不列收入、虚假申报”能省下一笔成本,但该起案例已经明确告诉我们,这种行为的“成本”远比想象中更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对于所有市场主体而言,“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不是选择题,而是生存发展的必答题。切勿被短期利益蒙蔽,试图通过偷税漏税“走捷径”,最终只会付出更高的经济代价与信用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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