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编辑 发表于 2024-1-11 14:42:05

靖江法院加大拒执打击力度,判处两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自2023年12月起,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现将靖江法院判决生效的两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拒执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一保管人出售法院查封财产2019年8月29日,靖江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某泵业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某担保公司515万元及违约金,朱某、周某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担保公司对某泵业股份公司所有的32台机器设备变价、折价、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某制造公司所有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变价、折价、拍卖的价款在5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靖江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对某泵业公司名下32台设备进行查封,将设备存放于朱某所有的厂房内,并告知朱某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设备。但朱某明知上述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仍将其中1台龙门铣床、4台数控机床、1台摇臂钻床、4台立车、3台车床、1台剪板机、1台镗床、1台插床、1台外圆磨床、1台带锯床、1套变压器等共计19台设备予以出售,获利人民币194.5万余元。经研判,执行人员认为朱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故将朱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靖江公安局立案侦查。在此期间,朱某主动将其所控制的某泵业制造公司所有的一处厂房交给法院拍卖处置,所得拍卖款足额支付了案涉执行款。公安机关立案后,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19台设备价值人民币计136.5万元。靖江检察院认为朱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诉。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依法惩处,但朱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朱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二投资人转移法院查封财产
2022年11月21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模具厂立即改正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9600元。2023年8月2日,因某模具厂逾期未缴纳罚款,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对某模具厂罚款人民币596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59600元”之申请内容。2023年8月31日,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对某模具厂3台卧式冷室电脑精密压铸机、1台振打式除尘器等设备进行查封,并告知投资人沈某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租赁被查封的设备。2023年10月24日左右,沈某将其中3台卧式冷室电脑精密压铸机予以拆除、转移,执行人员询问设备去向时,沈某谎称已被其他债权人拖走,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将沈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靖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11月16日,某模具厂向环保部门缴纳罚款人民币119200元。经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3台卧式冷室电脑精密压铸机价值人民币计220000元。靖江检察院认为沈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诉。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依法惩处。沈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沈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案件一中的朱某作为案涉机器设备的保管人,在明知法院已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将部分设备予以出售;案件二中的沈某作为某模具厂的投资人,在明知法院已查封的情况下,拆除并转移其中的3台设备,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二人均自动投案、主动履行义务,但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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